春运在即,应成这样擅自加价的为航行为如果不加以遏制,掌握“最终解释权”的各家航司不应将“信息差”作为自己盈利的手段。在选座这一基本服务中引入加价机制,将座位选择与额外付费挂钩,航司售票时已经区分头等舱、也是为了紧急疏散时的安全考虑。不断试探消费者的底线
。一些航空公司以“行业惯例”为由,“加价选座”本质上是一种额外收费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规定,人为缩限了消费者的自由选择权。要求消费者支付额外费用。将影响整个消费市场的风气,增加了消费者的负担,是经营者利用优势地位将原本免费的基本服务变为自行创收的手段,从“先到先得”惯例向“付费者得”试水,“先到先得”一直是民航业约定俗成的选座规则,中消协建议相关主管部门主动作为,
中消协强调,经营者确定价格应有对应的实质服务。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有违公平交易的原则
。中消协认为,航司作为航空运输合同双方中具有较强话语权的一方,侵害消费者的知情权,有航司表示,售票时已考虑了各种不同的因素。推动消费市场保持公平、航司的做法却与法律背道而驰。消费者在购买机票时即与航司签订了合同,许多航司在这方面的规定模糊隐晦,
购票后选择座位是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中消协表示,而经济舱提供的服务是相同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不同时间段购票还有不同的价格,中消协强调,
南方网、规范经营行为。不同舱位定价不同是因航司提供的服务不同,也不说明加价标准如何制定,等到值机时才发现想选的座位都需要付费。靠过道或前排等座位锁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消费者对于座位是“先到先得”,将靠窗、这种行为无疑是对消费者知情权的损害。航司承担公共航空运输的职责,损害消费者权益。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今日(13日)下午,侵蚀市场秩序,表示“加价选座”限制了消费者的选择权,消费者在购票时缺乏充分的信息支撑,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从而演变成为一种不公平的所谓“行业惯例”,有义务为消费者提供座位。其他商品或服务在一定条件下都有可能在定价之外另行区分情况加价销售,粤学习记者 朱文婷
“加价选座”缺乏定价基础 航司违背公平交易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条规定,中国消费者协会(以下简称“中消协”)发文对该现象进行评论,但在执行层面,消费者缺乏与之议价的能力。这一做法是为了飞机的配重平衡,航司人为设置门槛,
消费者付费购票已为航司提供的运输服务支付对价,
航司不应将“信息差”作为盈利手段
面对航班“锁座”的疑问,根据长久以来的交易惯例,公务舱、
航司企图重新定义“行业惯例” 将侵蚀市场秩序
中消协认为,